8月6日#社保# 一詞沖上熱搜第一。

網友針對“員工簽協議自愿不繳社保公司判賠”一事進行熱烈討論。
近兩年來,社會保險、競業限制、福利待遇等類型案件量呈上升趨勢。近日,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,發布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(二)》,針對社會廣泛關注的熱點爭議問題,統一法律適用標準,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,解釋自9月1日起施行。 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定義務。針對實踐中存在的用人單位規避社保繳納、勞動者主動放棄社保等問題,司法解釋作出明確規定: 無論雙方協商還是勞動者單方承諾,任何“不繳社保”的約定都是無效的。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張艷介紹,比如用人單位為了降低用工成本,比如有的勞動者為了多拿工資,要求用人單位把社會保險費以補助的方式發放給個人,兩種情況都存在。本次司法解釋就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不繳納社會保險,或者勞動者單方承諾不繳納社會保險都是無效的。 司法解釋進一步規定: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解除勞動合同,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,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。 張艷介紹,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則是: 最高法表示,確立用人單位承擔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責任的規則,可以倒逼用人單位為勞動者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,有利于維護社會保險統籌制度,切實保護公民社會保障權等基本權利,有效分散用人單位用工風險。 張艷介紹,在勞動者繳納養老保險的情況下,退休以后可以每個月領取養老保險。繳納了醫療保險,也有醫療保險基金來承擔支付相應的醫療費用,這樣有利于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。對于用人單位來說,發生了工傷,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,也有利于分散用工風險。 法官提示,勞動者發現用人單位存在不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違法行為,可以依法請求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用人單位限期繳納或者補足,及時維護自身合法權益。 張艷指出,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,或者勞動者單方承諾不繳納社會保險費都是無效的。在此提示,本司法解釋將于9月1日施行,沒有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的用人單位,在此之前及時繳納社會保險費,避免承擔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的責任。 這對于員工和企業,會產生哪些影響? 對打工人:短期工資可能少了點 但未來多了“定心丸” 過去有一些公司會和員工“商量”:“社保錢我直接發給你,到手工資能多幾百塊,劃算不?” 不少人覺得“現在用錢的地方多,先拿到手再說”。但新規實施后,這種操作徹底行不通了——企業必須按規定給員工繳社保,工資條上會多一筆“社保扣除”,到手的錢可能少了點,但換個角度想,這錢是存進了你的“終身保障賬戶”: ——養老保險:現在每月繳,退休后按月領錢,晚年生活有底氣; ——醫療保險:感冒發燒拿藥能報,住院大病能報銷大半,不用擔心一場病拖垮全家; ——失業保險:萬一失業,能領一筆錢兜底,讓你有時間重新找工作; ——工傷保險:工作中受傷了,醫藥費、誤工費都有保障; ——生育保險:生娃時的產檢、住院費能報,寶媽還能領生育津貼。 而且,現在不少大城市落戶、買房、搖車號,都有要求“社保繳滿*年”。現在開始繳納,真到了關鍵時候,絕對能派上用場。 對企業:別再打“社保算盤” 規范才能走得遠 過去,有些企業總想著“鉆空子”:要么干脆不繳社保,要么按最低標準繳。這種做法看似省了成本,實則埋了雷。 新規下,企業再這么干,后果很嚴重。被查出來要補繳社保,還可能被罰款;員工要是因為沒繳社保辭職,企業得給經濟補償;嚴重點,鬧到法院,企業百分百敗訴,還影響了企業聲譽。 可能有人覺得“這會增加企業成本”,但換個角度看,這恰恰是在維護公平。 那些靠“不繳社保”壓低成本的企業,其實是在擠壓合規企業的空間。現在大家都按規矩來,認真經營的企業反而能留住人——畢竟,誰不想在一個“給足保障”的公司好好干呢?員工踏實了,干活才有勁,企業才能走得穩、走得遠。 對靈活就業者: 自己交,但保障一樣到位 自由職業者、自媒體人……新規和他們有關嗎? 雖然新規主要約束“企業和員工的勞動關系”,但它也在提醒靈活就業者:沒單位,更要給自己繳社保。 現在全國大部分城市都允許靈活就業人員交職工養老和醫保,錢得自己掏,但待遇和企業職工一樣——比如養老金計算方式相同,醫保報銷比例一樣。 說到底,“社會保障池”里的水要更足,大家都往里添點,等有人需要時,才能舀得出水來。 短期看,工資可能少了點,企業成本可能高了點,但長遠來說,打工人老了有依靠、病了有保障,企業在規范的環境里安心發展,整個社會才能更穩、更公平。 案例:簽了協議就可以不繳社保? 法院判決協議無效 公司提出不繳納社保,每月多給一筆補助,還要求簽訂“自愿放棄社保”的協議? 2022年7月,朱某入職某保安公司并簽訂勞動合同。入職第二天,公司和朱某簽署了一份自愿放棄繳納社保聲明。 北京二中院民五庭法官張玉賢介紹,聲明的主要內容是朱某自愿申請不在北京繳納社會保險,由用人單位每月支付他社保補助,如果將來補繳社保應當將補助退回。一個多月后,朱某向公司提出了解除勞動合同,其中一個解除理由就是公司不繳納社會保險。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: 張玉賢介紹: 法院審理認為,盡管雙方對聲明簽署過程各執一詞,但這份聲明的內容已違反我國法律關于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繳納社會保險”的規定。 張玉賢介紹,社會保險費的繳納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定義務,這是我國勞動法、社會保險法明確規定的,具有強制性。本案中,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不繳納社會保險,違反了法律規定,侵害了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保障的權利,也損害了國家建立的社會保險制度,所以這份約定從一開始就是無效的。 法院最終認定,因保安公司沒有依法為朱某繳納社保,朱某據此解除勞動合同,符合法定補償情形,判決保安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。 法官提示,用人單位為了減少成本,和勞動者約定不繳納社保,終將難逃補繳和補償責任,而勞動者若為眼前的補助放棄社保,也將丟掉醫療、養老等長遠保障。 法官提示,一些勞動者自愿放棄社保,來換取眼前的補助,短期來看,勞動者每月的收入是增加了,但存在很大的風險,也損害勞動者自身的長遠利益。 張玉賢介紹,比如: 這些對于勞動者而言,都是實實在在的風險和利益損失。 法官提示用人單位,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,將失去通過社會保險分散風險和成本的機會。勞動者本應通過社會保險享受的待遇,如醫療費報銷、工傷賠償、生育津貼等,都轉而由用人單位來承擔。用人單位通過與勞動者簽訂協議的方式,逃避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,這種做法是不可取的,也是無效的。 張玉賢介紹,對用人單位來說,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,短期來看是節約了社保成本,但從長遠來看也存在著兩個風險: 法官表示,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下,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,法院支持勞動者關于經濟補償的請求,有利于糾正用人單位通過簽訂協議、聲明的方式,來規避法律義務,倒逼用人單位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。 法官提醒用人單位: 用人單位要及時為勞動者辦理繳納社會保險的手續,按月履行代扣代繳的義務。另外,五險都要繳納,險種要齊全,要根據勞動者真實的工資水平和法律規定的繳納比例,按時繳納。 法官提醒勞動者: 勞動者要注意查詢自己的社會保險繳納情況,如果發現用人單位未繳、斷繳或未足額繳納的,可以向社會保險部門申請稽核、補繳。如果用人單位違法情節嚴重的,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,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。









